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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送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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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轉銓敘部函送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下稱俸給法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下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修正規定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下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之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本府將另函通知後續申請提敘事宜。
(二)採計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下稱約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項:
1、提敘俸級上限: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俸給法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2、年資採計基準:依提敘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約用人員年資應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3、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
(1)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應依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對照標準辦理。
(2)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各機關學校就此類人員認定相當職等時,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避免就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均相同(當)之人員,給予不同相當職等之認定。
三、銓敘部業就此類人員擬具所適用之服務證明書,均已上載該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 考試院令及附件PDF
  • 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ODT
  • 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