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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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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4848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三、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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