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編號1(專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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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次 |
相關資格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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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1次甄選資格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
甄選名額: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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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科目 |
名額 |
代理/代課 |
聘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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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輔導教師 |
1名 正取1 備取1 |
代理 |
報到隔日-115/7/31 |
懸缺 |
甄選及錄取:
一、甄選時間如下表所列,下午5時前公告錄取名單,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報到。
二、總分一百分,試教佔六十分,口試佔四十分,總分未達六十分或任一科目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備查):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優先。
(二)試教成績較高者。
(三)以具本土語言認證通過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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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次甄選日期 |
預計114年10月27日(星期一) 10:00,在本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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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次甄選日期 |
預計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10:00,在本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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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次甄選日期 |
預計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 10:00,在本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