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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基隆市115學年度明德國中代理及代課教師第4~6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詳如附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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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三、基隆市政府115年6月15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50229912號函。

貳、簡章公告:

115年7月7日(星期二)公告於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人才庫入口網(網址:http://tsn.moe.edu.tw/)、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網站及各開列缺額學校網頁,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參、報名方式:

    一、日期:

        (一)四招:115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時止。

        (二)五招:11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10時止。

        (三)六招:115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0時止。

    二、地點:基隆市立明德國中人事室。   

    三、方式:個別報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手續:

       (一)填具報名表(附件1,黏貼本人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式二張)、切結書(附件2)、同意書(附件3),並填妥報考類別,委託報名者另須填具委託書(附件4)。

    (二)繳驗畢業證書、身分證、合格教師證書(皆正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繳驗身心障礙證明。

    (四)以正楷填妥應試者本人姓名、通訊地址、郵遞區號之限時掛號信封乙只,並貼足郵資35元。(寄發成績通知用)

    (五)繳交相關專長、經歷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影本(A4大小)

           及近五年經歷表(如附件)。

肆、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者。

       (三) 無「教師法」第19條各款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33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或經主管機關免職有案者。

二、資格:

(一)編號1~編號5(理化科代理、特教科代理、英文科代理、資訊代課、家政代課)

順次

相關資格認定

第4、5、6次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編號6~編號7(體育代理及數學代課)

順次

相關資格認定

第4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第5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6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伍、甄選名額:7名,如下表所列:

編號

科目

名額

代理/代課

聘期

備註

 

理化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理

115/8/1-116/7/31

懸缺/需配自然領域理化或生物課程、需協助行政

 

特教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理

115/8/1-116/7/31

懸缺/需借調教育處

 

英文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理

115/8/1-116/7/31

留職停薪缺/需協助行政

 

家政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課

115/8/31-116/6/30

一週約10-16節課

 

資訊科技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課

115/8/31-116/6/30

一週約14-16節課

 

體育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理

115/8/1-116/7/31

懸缺/需接任生教組長職務

 

數學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課

115/8/31-116/6/30

一週約14-16節課

 

 

 

 

 

 

 

 

 

 

 

 

 

 

 

 

 

 

 

 

 

 

 

 

 

 

 

 

 

陸、甄選及錄取:

一、甄選日期如下:

第4次甄選日期

預計115年7月13日(星期一) 10:00,在本校辦理。

第5次甄選日期

預計115年7月15日(星期三) 10:00,在本校辦理。

第6次甄選日期

預計115年7月17日(星期五) 10:00,在本校辦理。

 

 

 

   

 

地點在本校辦理,下午5時前公告錄取名單,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報到。

二、總分一百分,試教佔六十分,口試佔四十分,總分未達六十分或任一科目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備查):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優先。

   (二)試教成績較高者。

   (三)以具本土語言認證通過者,優先錄取。

柒、補充規定:

一、凡經錄取之教師,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一)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二)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三)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填具切結書)

     (四)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五) 錄取之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如不合格,撤銷其資格。

二、待遇支給: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2.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時,學校得終止聘約,即無條件提前解聘。

 (四)代理及代課教師待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及「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簡要表」辦理。

三、申訴電話:各開列缺額學校。

四、教育部為有效彙整各縣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教師甄選考試資料,以編印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爰報考人員相關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學校及報考階段類科)將於甄試結束後提供予教育部,以利後續資料蒐集與使用;報考人員個資將會遵守相關規定辦理並予於保密。

五、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辦理依據: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1、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上述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2、第21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ƒ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二)大陸委員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三)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1140610014A 號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四)大陸委員會114年8月12日陸法字第1140400971號函: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依「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辦理相關查核作業。

捌、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或持有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考生。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115年7月1日(星期三)前將以下證件傳真或送達報考之學校,並以電話確認。

 (一)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正反面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三、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一)考生如需使用必要之輔助器材(如助聽器、擴視機、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二)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三)行動不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四)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先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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