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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基隆市115學年度明德國中代理及代課教師第13~15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詳如附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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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三、基隆市政府115年6月15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50229912號函。

貳、簡章公告:

115年08月06日(星期四)公告於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人才庫入口網(網址:http://tsn.moe.edu.tw/)、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網站及各開列缺額學校網頁,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參、報名方式:

    一、日期:

   (一)十三招:11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10時止。

        (二)十四招:11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10時止。

        (三)十五招:115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10時止。

    二、地點:基隆市立明德國中人事室。   

    三、方式:個別報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手續:

       (一)填具報名表(附件1,黏貼本人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式二張)、切結書(附件2)、同意書(附件3),並填妥報考類別,委託報名者另須填具委託書(附件4)。

    (二)繳驗畢業證書、身分證、合格教師證書(皆正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繳驗身心障礙證明。

    (四)以正楷填妥應試者本人姓名、通訊地址、郵遞區號之限時掛號信封乙只,並貼足郵資35元。(寄發成績通知用)

    (五)繳交相關專長、經歷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影本(A4大小)

           及近五年經歷表(如附件)。

肆、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者。

       (三) 無「教師法」第19條各款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33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或經主管機關免職有案者。

 

二、資格:

(一) 編號1(資訊科技科代理)

順次

相關資格認定

第13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第14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15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 編號2-3 (國文科代理、健康教育代課)

順次

相關資格認定

第13~15次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伍、甄選名額:3名,如下表所列:

編號

科目

名額

代理/代課

聘期

備註

1.

資訊科技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理

到職日-

116/7/31

留職停薪缺

/需配2~4節課

2.

國文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理

到職日-

116/7/31

懸缺/需協助行政

3.

健康教育科

1名

正取1

備取2

代課

115/8/31-

116/6/30

一週約14-16節課

 

陸、甄選及錄取:

一、甄選日期如下:

第13次甄選日期

預計115年8月11日(星期二) 10:00,在本校辦理。

第14次甄選日期

預計115年8月12日(星期三) 10:00,在本校辦理。

第15次甄選日期

預計115年8月13日(星期四) 10:00,在本校辦理。

 

 

 

   

 

 

    地點在本校辦理,下午5時前公告錄取名單,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報到。

二、總分一百分,試教佔六十分,口試佔四十分,總分未達六十分或任一科目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備查):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優先。

   (二)試教成績較高者。

   (三)以具本土語言認證通過者,優先錄取。

相關附件
  • 明德國中簡章1315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