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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因退休、亡故、侍親或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三、有關「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部分,請所屬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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