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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6月7日部退一字第1125580788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旨揭事宜重點,摘陳如下:

(一)查公保法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第8條及第48條需按年金給付率1.3%所需費率(以下稱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繳納保險費;另依第16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者,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採計上限提高為40年。

(二)另上開公保法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

1、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如曾任私校,112年7月1日以後轉任個人專戶制人員。

2、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如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之個人專戶制人員。

3、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如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之私校人員。

4、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三、有關銓敘部函請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部)將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與表格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一節,公保部將另於公教人員保險e系統首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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