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02月0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及本府112年3月7日基府教前貳字第1120105426號函辦理(諒達)。
二、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之補休,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比照公務人員由1年延長至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至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