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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學校教師會之運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辦

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本

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

員:(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

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

(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

置教師會代表。…」。

三、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

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

委員外,…」。

四、又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

條規定:「校事會議成員如下:一、校長。二、家長會代

表一人。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

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

擔任。…」。

五、依據上開法規教師會代表為教評會、考核會及校事會議成

員,貴校之教師會倘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在案(各校立案

情形如附件),應確實召開相關會議實質運作,所推派代

表始具實質代表性,以利校內相關會議決議合法,進而維

護教師權益及行政程序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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