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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有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之補充規定,並自113年11月22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

三、人事總處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該總處113年9月27日召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補充旨揭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補助金額: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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