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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791號函辦理。

二、該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該署承辦人電子信箱(e-13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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