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公告事項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使用大陸 廠牌手機辦理公務」之後續應處方式(說明二至說明 五),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7440號函辦理(附件)。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原則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承說明二,「公務事務」及「公務環境」定義:
(一)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全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關行為之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二)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其作業所需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學校內部網路等。
四、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機)處理。
五、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大陸廠牌認定如有疑慮,可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經濟部協助。
廠牌參考但不限於以下廠牌
使用資通訊設備型
1海康威視(Hikvision)
攝影機、網路攝影機
2
華為(Huawei)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網路分享器、路由器
3大疆(DJI)
無人機、空拍機
4普聯 (TP-Link)
路由器、網路交換器
5歐加(OPPO)
智慧型手機
6小米(MI)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家電、網路分享器
7大華(Dahua)
攝影機、網路攝影機
8聯想(Lenovo)
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主機及平板電腦